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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卖淫罪的基本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如果情节严重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不同情节下的量刑标准:
1、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2、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3、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特殊情况下的量刑标准:
1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,属于情节严重。
2、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,属于情节严重。
3、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,属于情节严重。
4、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、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属于情节严重。
5、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属于情节严重。
组织卖淫罪的组成条件如下:
1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。所谓“组织”,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有计划、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。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。
其一,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。如以开办旅馆、娱乐城为名,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。
其二,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,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,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。如某些饭店、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。所谓“多人”,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,一般是女人,也包括男人。
2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。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。如果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,利用本单位的条件,组织他人卖淫的,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,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。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,也可以是女性;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多人。
3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。卖淫是一种不道德的社会现象。而组织他人卖淫,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、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。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,危害了社会治安。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,一般情况下是女性,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。
4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。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,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,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,即构成本罪。
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的规定:
1、以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组织他人卖淫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2、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,其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,以及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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